“否认导游小费,只要游客不愿给导游小费,我们的法律就不应当禁令。赞成的,请求发送。
”近日,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的这条微博引起网友围观。本文关键词: 否认导游小费,只要游客不愿给导游小费,我们的法律就不应当禁令。赞成的,请求发送。近日,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的这条微博引起网友围观(如上图,网络图片)。
修改中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(草案)》(二次审议稿)具体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,在经营活动中的不得索要小费,不得给与、受贿。 黄细花拒绝接受南方日报专访时指出,非强制性地给小费既是跟国际互通,也获得很多游客的接纳,没有适当在此成立禁区。
严禁小费对导游不公 现实情况下,很多游客是心里给导游小费的。但不得索要小费可能会导致一个陷阱万一有人想要不解导游,蓄意给了导游小费,然后诬告导游擅自索取小费。
黄细花指出索要小费的辨别标准更为模糊不清。 据报,她在参与全国人大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法草案(二次审议稿)调研组的座谈会时建议将第五十条改回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,在经营活动中不得给与、受贿,不明令禁止小费制。 黄细花反对小费制,与其惠州市旅游局局长的职务有关。在她显然,缴纳小费也是对导游个人劳动的认同,而不是行贿。
导游这个行业知道很艰辛,如果不认同导游,怎么让他们放心工作,热心为游客服务? 有网友担忧,对小费的阻挠,会否演变只有缴了小费才能享用到好的服务?黄细花说道:在国内,对一些夸奖的导游,游客不会自然而然地付小费。它是现实生活中就不存在的,为什么要掐掉呢?同时更加要特别强调的是,小费不应与服务质量挂勾。 担忧严禁小费激化不正之风 审议稿规定,决定导游为团队旅游获取服务的,应该在包价旅游合约中写明导游服务费用。
旅行社应该按照合约誓约向导游缴纳服务费用,不得向导游缴纳任何费用。但现实情况是,很多人将服务费误以为是小费。旅游法里面规定的服务费,很多变为了旅行社的利润,会给到导游手中。黄细花说道。
更加有业内人士认为,目前导游服务中不存在的不正之风并非小费本身之过,而是零团费、较低团费、三角债及导游要向旅行社缴纳北航酬劳、人头费甚至拨付相接团费等违规操作的结果。只向导游小费动手术,不能治愈旅游市场秩序恐慌的顽症。 更加让朱细花担忧的是,如果禁令导游小费,有可能更好地引起强制游客购物赚到贿款等现象,最后受害者的还是游客。而导游通过购物点缴纳贿款已是业内公开发表的秘密。
-专家观点 时代逆了 导游小费可以缴 导游小费问题仍然是旅游服务的焦点。实质上,广东中旅早在2004年早已将小费制引进国内游市场,当时广东中旅就在贵宾团的行程表上,都附有涉及提醒。
这种贵宾团最引人注目的特点就是不设置购物点。2011年5月,携程旅游一项调查找到,88%的旅游者指出,可以实行导游服务费制度,沦为合法不顾一切收益,在产品报价中明码标价缴纳,并将服务费和服务内容载入旅游合约。记者多年在公干、专访中也找到,国外旅游缴纳小费早已沦为常态,特别是在是在东南亚、非洲、欧洲等地,缴纳小费甚至沦为一种必须的不道德。
广东中旅新闻发言人王坚回应,现在旅游市场有个怪现象,游客在参与出境游的时候都会乐意缴纳小费,而在国内游过程中却不不愿缴纳。 回应,著名旅游专家、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博士认为,从法律层面上来禁令缴纳小费,目前还没找到国际上其他国家有这样的先例。
忽略的是,更加多国家或地区希望旅游消费者缴纳小费。我国禁令行贿小费是有一定的历史原因的,上个世纪对外开放入境游的时候,旅游服务更好的是招待外宾,导游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。为了确保我国旅游服务的形象,禁令旅游从业者在获取服务的时候缴纳小费。
这也从另一方面让消费者构成一种习惯,指出享用旅游服务需要给与小费。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,旅游早已沦为了大众可以享用的服务,导游以高质量的服务来提供游客的接纳,游客缴纳小费正是最有效地的期望方式。
刘思敏敦促,目前旅游法草案规定禁令索取小费,但未禁令给与,法无禁令即为接纳,不如把旅游从业者为旅游消费者获取服务可以缴纳小费,或者旅游消费者认同旅游服务时可根据服务质量缴纳涉及小费,作为条文写出入旅游法中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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